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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

綦江县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指南

   一、对象: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农业局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凭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申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重庆市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条件执行,申领县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础条件:
    1
、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条件良好,水源充足无污染;
    2
、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3
、种畜禽圈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4
、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防疫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5
、有种畜禽选育计划,包括选育方法和配种制度;
    6
、有免疫程序、防疫消毒和防疫监测制度,无一、二类烈性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有病畜隔离舍和死畜处理设施;
    7
、有科学、健全的饲养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饲养工艺,按照营养标准配制日粮,满足不同种畜禽各生理阶段的营养需要;
    8
、种畜禽的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外引进的品种应符合供方提供的标准;
    9
、出场种畜禽有系谱证、良种登记证、种畜禽合格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
    10
、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及必要的青贮等配套设施。
   (二)、技术力量配备与技术资料档案:
    1
、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含高中)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2、有完整系统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分析资料。
   (三)、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畜禽保种群单品种群体规模应达到:基础母猪20头以上,母牛20头以上,母羊50只以上,母兔50只以上,母禽200只以上(其中水禽100只以上),其他畜禽另行规定。
   (四)、保持合理的种群年更新率:猪和羊年达25%以上,鸡、鹌鹑达100%以上,鸭、鹅、鸽达50%以上。
    单纯从事种畜禽购销、配种、孵化的,其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条件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从简要求。
    三、办证程序:申请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向县农业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表、申请报告、品种来源及相关的文字资料,县农业局收到申请材料后15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在30天内完成验收和审批发证工作。
    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审。
     联系单位:綦江县家畜改良站
    
联系电话:4861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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