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县扶持县级农产品出口企业的若干政策


    中国加入WTO后,农产品出口创汇是农业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在我县培育一批生产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带动农户能力较强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既是推进我县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农业产业升级的重大举措,又是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带动力量。为创造我县农产品出口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扶持县级农产品出口企业的若干政策。
    一、县级农产品出口企业在林地及荒山、荒坡、荒滩上实施农业产业化项目,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方式,获得最高年限为5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农产品出口企业建造温室大棚、临时性畜牧场、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等非永久性建筑需占用耕地的,属农业生产用地,与土地使用权者签订复耕保证书,由国土部门负责监督,届时按要求复耕。征占用林地的有关费用按法定下限标准收取。
    二、县级农产品出口企业实施的由县计委、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确定的农业产品出口创汇重点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法定下限标准收取。出口企业在县里确定的农业科技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进行农产品深度加工、建设大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用地须交纳有关税费的,执行法定下限标准。
    三、对县级农产品出口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享受国家及重庆市有关农产品出口及西部大开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县级农产品出口企业研究开发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52号)执行。
    五、县级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年起,免征6年农林特产税。
    六、有关部门要对县级农产品出口企业实施的重点产业化项目予以积极支持和扶持,经批准减收或免收有关费用。县级农产品出口企业由于生产发展投入过大而一次性缴纳费用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在企业投产后补交。
    七、县级农产品出口企业生产用水及发展水产养殖用水,由水利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报批计划内用水部分可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八、对县级农产品出口企业的生产用电,要优先安排、给予保证,按普通非工业企业电价计收电费。
    九、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按照适度集中,扶优扶强的原则,优先安排用于扶持县级农产品出口企业实施的重点农业产业化出口项目。
    十、计划、财政部门及各有关部门安排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移民开发、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及各种农业专项资金,都要与县级农产品出口企业实施的产业化重点项目有机结合,尽可能拼盘使用,集中财力建设一批大型农业产业化出口项目。同时,在农业信息服务、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科技培训、农作物及畜禽品种改良更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
    十一、县级农产品出口企业享受《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重点产品出口奖励办法》、《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外,我县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各种农业专项有偿资金,可贴息或低息扶持有经济偿还能力的县级农产品出口企业,其申报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农村信用社要把扶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发展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县级出口企业,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在利率执行上实行优惠。需要执行浮动利率的,要根据企业存款、清算等业务量,合理确定浮动利率。对县级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农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对资信好的企业可核定一定授信额度。
    十三、凡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县级农产品出口企业工作,允许兼职兼薪,可在被服务的单位或地区领取一定的服务收入或奖金。科技人员帮助县级农产品出口企业开发新产品投产后获得的利润,出口企业可连续3-5年提取一定的金额用于奖励开发人员。
    十四、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县级农产品出口企业应聘,对受聘的毕业生,其人事、工资关系由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对在县级农产品出口企业工作后考上国家公务员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考入时在该出口企业工作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十五、属于高科技、外向型、强带动的县级农产品出口创汇企业,外经贸部门应争取在市进出口配额、广交会摊位、投资活动、设备技术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十六、对县级农产品出口企业优秀法人代表和对全县农产品出口创汇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綦江县扶持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的若干政策

    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和农业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我县培育一批生产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带动农户能力较强的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既是推进我县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农业产业升级的重大举措,又是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带动力量。县级龙头企业,除可享受县委、县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已出台的关于扶持农业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的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县级龙头企业在林地及荒山、荒坡、荒滩上实施农业产业化项目,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方式,获得最高年限为5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龙头企业建造温室大棚、临时性畜牧场、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等非永久性建筑需占用耕地的,属农业生产用地,与土地使用权者签订复耕保证书,由国土部门负责监督,届时按要求复耕。征占用林地的有关费用按定下限标准收取。
    二、县级龙头企业实施的由县计委、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确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法定下限标准收取。县级龙头企业在县里确定的农业科技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扶贫开发示范区内,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进行农产品深度加工、建设大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用地须交纳有关税费的,可执行法定下限标准。
    三、县级龙头企业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利用镇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积极鼓励县级龙头企业向小城镇集中。
    四、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以作价入股联营的方式与龙头企业共同经营。
    五、对县级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享受国家及重庆市西部大开发相关税收惠政策。
    六、县级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52号)执行。
   七、县级龙头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年起,免征6年农林特产税。
   八、县级龙头企业直接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并进行精深加工和销售,产品增值税可按由龙头企业开反向收购发票抵扣13%的增值税。销售自产的农产品不计增值税。
   九、从事粮食加工、饲料生产、畜牧业发展的县级龙头企业,可以和农民签订用粮产销合同,可以到产地或市场收购自用原粮。允许年加工5000头牛、4万头猪的县级龙头企业,可特许报批设立屠宰点。
   十、有关部门要对县级龙头企业实施的重点产业化项目予以积极支持和扶持,经批准减收或免收有关费用。县级龙头企业由于生产发展投入过大而一次性缴纳费用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在企业投产后补交。
   十一、县级龙头企业生产用水及发展水产养殖用水,由水利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报批计划内用水部分可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十二、对县级龙头企业的生产用电,要优先安排、给予保证,按普通非工业企业电价计收电费。
   十三、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纳入每年的县财政预算,其增幅不低于同期财政安排的支农资金的增长幅度。该项资金按照“适度集中,扶优扶强”的原则,安排用于扶持县级龙头企业实施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项目。
  十四、计划、财政部门及各有关部门安排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移民开发、生态环境建设、退耕还林等相关资金,都要与县级龙头企业实施的产业化重点项目有机结合,尽可能“拼盘”使用,集中财力建设一批大型农业产业化项目。
   十五、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各种农业专项有偿资金,可贴息或低息扶持有经济偿还能力的县级龙头企业,其申报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农村信用社要把扶持产业化发展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县级龙头企业,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在利率执行上实行优惠。需要执行浮动利率的,要根据企业存款、清算等业务量,合理确定浮动利率。对出口创汇型龙头企业的农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对资信好的企业可核定一定授信额度。
   十七、鼓励县级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大力招商引资,开展合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逐步建立起多元化的发展投入新机制。鼓励县级龙头企业积极借鉴国内外投融资经验,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
   十八、凡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龙头企业工作,允许兼职兼薪,可在被服务的单位或地区领取一定的服务收入或奖金。科技人员帮助县级龙头企业开发新产品投产后获得的利润,县级龙头企业可连续3—5年提取一定的金额用于奖励开发人员。
   十九、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龙头企业应聘,对受聘的毕业生,其人事、工资关系由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对在龙头企业工作后考上国家公务员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其考入时在龙头企业工作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二十、属于高科技、外向型、强带动并具备市级龙头企业条件的县级龙头企业,可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同时享受市级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十一、县级龙头企业的法人代表,可参加全县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会议及重要活动。
   二十二、对龙头企业优秀法人代表和对全县农业产业化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